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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工程学院“学习之星奖”评定实施细则

2016-04-14 00:00 点击: 作者: 来源:

            为了加强我院学风建设,不断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学生在学习上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结合学院学风建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评定标准
(一)根据学生当学期成绩,凡基础课、专业课综合平均成绩在85分(含85分)以上, 且考试成绩无不及格者。
(二)当学期英语通过六级,且基础课、专业课综合平均成绩在70分(含70分)以上,考试成绩无不及格者。
(三)当学期英语通过四级,且基础课、专业课综合平均成绩在80分(含80分)以上,考试成绩无不及格者。
(四)当学期获得国家级举办的各类专业技能、科学技术比赛活动获奖,且考试成绩无不及格者。
二、评定程序
(一)测评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开学四周内完成,在班级自评的基础上,由学院测评小组审定。
(二)凡获得我院“学习之星奖”的同学,本学期综合测评中加8分,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细则》由材料工程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