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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工程学院综合测评奖励分加分办法

2016-04-14 00:00 点击: 作者: 来源:

 

奖励分为学生在测评学期内所有获奖项目或某方面成绩突出反映在综合测评中的分数,奖励分最高分值不限,同项目重复得分者,以最高奖计分,不累加。
一、一学期中,凡能积极参加校、院、班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经考核全勤者记4分;有请假无旷勤者记2分。
二、一学期中,凡上课经考核全勤者记15分,有请假(累计不超过20学时)无旷课者记10分。
三、教学计划内各门课程考核全部及格记12分。
四、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受到学校、学院表彰者记8、4分。
五、参加全国、省(部)、校、院举办的各类技能比赛活动(包括文艺表演、体育比赛、数学建模、电子设计竞赛、计算机程序设计比赛、演讲比赛、朗诵比赛、书画印比赛、征文比赛、“挑战杯”学术论文与科技作品竞赛等),获奖者分别按以下标准加分:

 
全国
省(部)
校级
院级
第一名
15
12
8
4
第二名
12
10
6
3
第三名
10
8
4
2
优秀奖
8
6
2
1

参加体育运动会,凡破省市、校运动会记录者,在同等级分基础上加倍计分。
(备注:同等项目比赛只加最高分)
六、从事科技发明创造或管理、服务设计活动,有成果者记4分。科研、设计成果被应用于生产、或被管理、服务部门采纳者,每次记8分,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奖励者分别记20、15、10分。
七、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小分队集体或个人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先进者,成员加分如下:

 
全国
省(部)
校级
院级
分值
12
8
6
5

 
八、获得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颁发的技术资格认证者,获得证书的当学期记4分。
(备注:获得的技术资格认证,只限于学校组织的报名)
九、在正式出版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作品者,分别记8分;通过市级(含市级)以上媒体发表通讯、报道者,每次记4分(第一作者署名必须是兰州工业学院材料工程学院);在校、院团学组织主办的内部刊物上发表作品者,每次记2分(当学期,最高累积加分不得超过6分)。
十、英语通过国家A级(专科生)、四、六级考试者,在通过当学期分别加4、15、20分。
十一、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国家二、三级考试者,在通过当学期记6、8分。
(备注:计算机等级考试只限于学校组织的报名,并在我校通过的考试)
十二、担任学生干部(满半年),能够胜任工作,完成各项任务者,分别按以下标准加分:
 

 
负责人
副职
正副部长
委员
校级
10
8
6
3
院级
8
6
5
3
楼管会
 
7
5
3
班级
6
4
 
3
校级社团
4
3
1
 

注:社团联合会学生干部按照院级学生干部加分;广播站、国旗队、纠察队、青年志愿者协会、艺术团、记者团学生干部按照班级学生干部加分。身兼多职者,按最高加分项记。
十三、凡被评为校级“文明宿舍”、“模范宿舍”,其成员分别加4、8分。
十四、评为我院“学习之星”奖,加8分。
十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材料工程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