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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工业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2019-08-20 04:53 点击: 作者: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优化育人环境,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师生员工要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共同维护校园秩序。
 
第二章   细 则
 
第三条  进入学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应当佩带或持有学校校徽、学生证、工作证。因公务或探亲访友等进入学校的校外人员,须办理会客登记手续。
第四条  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应当持有记者证,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进行采访。
第五条  携带公物出门,应向门卫交验保卫处统一印发的出门条;本校师生员工携私人贵重物品出校门,应当凭本人有效证件在门卫登记。
第六条  骑自行车出入校门时应下车推行;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应当限速行驶、确保安全、禁止鸣喇叭。
第七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张贴物应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不得在建筑物、课桌、地面等处书画。禁止擅自设立宣传广告牌及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告示不得违反我国法律,不得诽谤他人。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和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第九条  师生员工不得有酗酒滋事、打架斗殴、赌博、传播和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不得在教学楼、宿舍、餐厅前踢足球;严禁破坏或损坏、私自移动各类设备、设施、材料等行为和在公共场所追逐打闹、起哄、摔瓶子等扰乱治安的行为,保证公共场所的良好秩序。
第十一条  禁止在校园内遛狗、养宠物。
第十二条  禁止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校园内设立音响、广播、电视设施。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在校内举行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并保证各种文化娱乐活动内容健康向上。大型活动组织者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与学校保卫处一道做好现场的秩序、防火等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和奖励。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七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大学生非社会团体的组织,按照《兰州工业学院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办理,在成立之前由组织者书面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必要手续(系级大学生社团经系党总支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校级大学生社团经校团委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教工社团经工会报党委组织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成立社团和开展活动。社会团体和非社会团体组织均应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和保卫处备案。
第十八条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国家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党委宣传部管理,不得有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者应当经由学校保卫处报请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并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开展活动。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二十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规定,不得登录黄色、反动、暴力等非法网站,不得攻击他人网站,不得传播计算机病毒和有害信息。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2012年12月起执行。